体育课补考管理办法
一、学生应按规定参加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则须补考。
二、体育课考试成绩采取综合评定办法记载。即包括:专项技术、出勤、学习态度等。
三、对先天有缺陷或身体素质较差,难以达到各考试项目所规定的最低评分标准的学生,教师可视其学生态度酌情处理,综合成绩评定可给予及格。病、伤、残、弱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医院出具相关证明,分管教学主任签署意见后,可到体育部教学秘书处办理上体育保健课。
四、凡无故缺考某一规定考试项目或参加了考试而综合成绩评定为不及格者,均须补考。如因天气原因或考试期间学生身体不适,教师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学生重考机会(本学期内进行),并不作补考处理。(遵照学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每学期无故旷课累计缺课三分之一以上课程的学生,不给予该学期综合成绩评定,应按规定办理重修手续。
六、体育课补考与重修的规定:任课教师在期未将任课班里需补考或重修课程的学生名单及具体情况上报教研室,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后报体育教研部教学秘书处汇总,经教学主任审核上报教务处,按教务处的规定在下一学期进行补考或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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