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竞赛工作管理条例
一、宗旨
高校体育竞赛活动是学校体育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全校体育工作的检阅和推动,为了使我校体育竞赛活动顺利健康的开展,必须加强对我校举办各项竞赛活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使各项竞赛活动有利于推动群众性体育和军事活动的开展;有利于院际间有团结协作和集体主义;有利于调动全校学生参加的积极性和拼博精神;有利于促进我校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并为树立文明赛风,推动全校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运动员和教练员
(一)严格遵守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运动员守则》和《教练员守则》。
(二)本队比赛时,领队必须到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场者应另外指定人代理领队职务,以对本队负责。
(三)运动员、教练员要尊重观众,注意礼貌,不得有挑起观众哄闹的语言和行为,扰乱和干扰比赛秩序。
(四)运动员、教练员在比赛中应加强团结,相互学习,尊重对方,胜不骄,败不馁,不得有伤害对方的任何语言和行为。
(五)运动员、教练员在比赛中应尊重裁判,坚决服从裁判的叛罚。如对裁判的判罚有异议,应按有关规定通过正常渠道提出,不得干扰裁判的正常工作,更不得以任何借口中断比赛或干扰比赛。凡拖延或拒绝比赛超过规定时间者,以罢赛论处。
(六)各院(队)在比赛中不得无故弃权,凡无故弃权者,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全部比赛成绩和比赛资格。
(七)凡比赛中出现打架、辱骂他人或其他恶劣行为者,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给予相应的停赛和行政处分。
(八)凡比赛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给予大会通报批评,并分别处理如下:比赛前查实:取消该运动(队)的比赛资格,并不得补报;比赛期间查实:取消该运动(队)的比赛成绩和比赛资格;比赛后查实:取消该运动(队)的名次、得分、奖品,不计团体总分。
三、裁判员
(一)各学院应积极上报思想进步、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学参加裁判工作,被调用的裁判员应学习、熟悉规则和裁判法,遵守《裁判员守则》。
(二)裁判员应熟知规则、理解和研究规则,比赛中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提高场上执法能力和处理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
(三)裁判员在执法时应以规则为准,不受场上队员和场外观众的干扰,遇对叛罚的异议或观众的不恭行为,应理智地按规则处理,决不可与观众纠缠。
(四)裁判员应在比赛前抵达场地,做好比赛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比赛圆满、顺利完成。
四、运动队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的管理运动队伍,保证运动队的正常训练,各运动队教练员应积极做好如下工作:
(一)根据本运动队情况,做好宣传和组队工作。
(二)做好训练计划、阶段总结和赛后总结,统计平时成绩和比赛成绩,以便存档保管。
(三)运动队实行教练员负责制,教练员全面管理运动队的训练,学习及日常生活;
(四)教练员对运动员要认真负责,如实填写训练次数单,并送群体教研室审核;
(五)教练员在训练中要认真投入,不得迟到、早退或离开训练现场;
(六)普通运动队进行赛前集训时间为1个月,重点队进行常年训练,每周训练不得少于2次,每次训练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
(七)教练员及运动员奖励办法按学校学科竞赛有关奖励办法执行;
(八)教练员实行上岗竞聘制,按岗位编制进行述职竞争上岗。
(九)教练员自身考勤要实事求是,不可虚报、多报;对运动员考勤要认真负责,不可谎报。
(十)教练员在训练中全身心投入,按照训练计划内容认真执行。
(十一)训练过程中无特殊情况,不得迟到、早退或离开训练现场,随时准备检查。
(十二)教练员要刻苦钻研训练理论,提高自身理论水平和训练水平。
上一条:体育工作安全管理制度
下一条:体育教研部各级岗位职责
学院微信公众平台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大街3699号
吉林财经大学体育教研部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8